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聲,1386,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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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有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有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有勝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而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形,本件仍得再定應執行刑。

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之情形,爰審酌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係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且係侵害相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編號4至7所示之罪均為普通竊盜罪,且上開各罪受刑人均係於111年2月至3月間所為,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

再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傷害罪,犯罪動機、行為樣態、侵害法益、危害程度均與前開犯行不同,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另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未於本院指定之5日期間内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1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6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6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7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610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2日 111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352號 111年度簡字第16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10月5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8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48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5193號 編號1至6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964、23167、248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1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1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59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21日 112年3月22日 112年3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259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5月11日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0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7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746號 編號1至6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2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1日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5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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