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國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35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