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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弘股
被 告 陳宥任
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王晉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4號、112年度偵字第15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宥任、王晉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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