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岳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岳文應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前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施岳文(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67號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書正本於12月1日送達,被告於12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
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主文所示期日前提出上訴理由(須於該日前送抵本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