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訴,972,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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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2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聰炫




指定辯護人王俊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聰炫自民國113月8月1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聰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觀察勒戒待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3年8月1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是被告既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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