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2,附民,252,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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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田正超



被 告 鄧兆志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游展誌部分與原告調解成立),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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