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劉珊谷
被 告 陳智翔
吳宏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880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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