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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11號
原告楊錫見
被告楊耿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3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許淞傑
法官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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