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2,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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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麗美
被 告 鑫順發企業社即陳錦梅
設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0樓之0
劉榮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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