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4,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玟潾
被 告 張銘旭

羅元鈞即元巨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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