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56,202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邱柔壹

陳澤銘
陳藤宇
陳冠安
原告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顗傑
被 告 李承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