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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AN VAN THU (越南籍 中文名:陳文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判決正本,因其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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