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8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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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宗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0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宗發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宗發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告訴人李得睿之傷勢照片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刑之加重減輕: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處理,並向尚不知肇事人姓名之員警報明其姓名及肇事地點,此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被告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至交岔路口欲右轉彎時,疏未先顯示方向燈並讓直行車先行,終致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並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其造成告訴人傷勢之程度,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且3子均已成年、無扶養對象、目前務農、年收入約新臺幣5至6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5頁),與坦承犯罪、惟至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彌補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108號
被 告 游宗發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宗發於民國112年1月7日上午10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1段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中山路1段與埔西街之交岔路口欲右轉至埔西街時,本應注意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且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有李得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後方機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並通過游宗發駕駛車輛之右側,與由江信忠(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所駕駛並在該交岔路口處臨時停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左側中間,欲直行通過同一交岔路口,游宗發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顯示右轉方向燈即貿然右轉,兩車即因而發生碰撞,致李得睿因而受有左前臂擦傷、左膝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得睿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游宗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李得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江信忠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與車損照片。
(五)行車紀錄器錄影影像與擷取照片。
(六)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漢銘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七)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彰化縣區0000000案)。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 銘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包 昭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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