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訴,70,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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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AN CONG HAU(中文姓名:團功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60號),關於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且當事人均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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