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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辛O萱(真實姓名年籍及住處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辛佩諭
被 告 張諭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7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限原告2人其中就辛O儂死亡之請求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即移送僅限原告2人就辛O儂死亡之請求部分,未及其等自身受傷部分之請求,此等部分乃另為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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