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單禁沒,5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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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文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9、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9、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不起訴處分案件卷宗確認。

又扣於該案之物,經送鑑驗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裝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已沾染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故應與袋內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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