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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于靚
輔 佐 人 陳靜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楊于靚因妨害名譽案件,前雖經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是否除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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