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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朱家瑢
被 告 LUU VAN CHIEN(中文名:劉文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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