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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利俊榮
被 告 楊鎧名
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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