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陳亭吟
被 告 陳世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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