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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芳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SUGAR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玉芳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民國99、105年間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非佳,不思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竟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從事性交易服務以營利,破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及其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賓館房務人員、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SUGAR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作為本案被告與應召女子聯絡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速偵卷第2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本案性交易款項,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業已發還承辦員警,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16號
被 告 陳玉芳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
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玉芳於民國113年3月3日0時30分許,在址設彰化縣○○市○○路OO號之「○○旅館」擔任房務及櫃檯人員,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在前開處所媒介成年女子甘菊華(另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並由甘菊華提供不特定男客可將生殖器插入其陰道抽送而為性交易行為(即俗稱全套);
性交易每節40分鐘,男客完成性交易需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元(其中甘菊華收取1,500元,陳玉芳抽取1,000元)及住宿費用500元。
嗣因員警執行網路巡邏勤務,在網頁「雪芙頂級外送茶坊」發現福連旅館有刊登性交易訊息,遂於前述時間,喬裝男客前往上開處所消費,陳玉芳即聯絡甘菊華前來服務,待甘菊華前來向喬裝男客之員警詢問是否要協助「脫掉衣服」之際,旋由員警當場表明身份查獲,並扣得現金2,500元(已發還員警)、IPhone13(IMEI: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SUGER(IMEI: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各1支,進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玉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核與證人甘菊華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雪芙頂級外送茶坊」網頁擷圖等附卷可參,並有前揭扣案物扣案可佐。
足認被告於警詢時、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玉芳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
至扣案現金1,0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扣案SUGAR手機1支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浚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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