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簡,683,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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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6號
113年度簡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鴻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864號、113年度偵字第1458、2066、2638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20至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倪鴻義犯竊盜罪,共貳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竊物品(沒收物)」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附表編號19中扣案之1盒公仔無不能沒收情形),追徵其價額。

扣案萬能鑰匙2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倪鴻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持自備之萬能鑰匙打開娃娃機台玻璃門後(附表編號18係以磁鐵吸取之方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所竊物品(沒收物」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二、證據部分引用附件一、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倪鴻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0次)。

附表編號7之犯行,被告係於密接時間、地點竊取同一被害人財產,為接續犯。

被告上開20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另竊盜罪係保護個人財產法益,故被告於密接時間、地點竊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仍應依被害人人數論以數罪,而無從論以接續犯,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而犯本案竊盜犯行,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另審酌被告竊取之手段,所竊取物品價值非鉅;

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害;

兼衡被告為身心障礙人士(輕度障礙、第一類),及其自述學歷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就被告數次竊盜犯行犯罪手法高度雷同,持續不斷重複類似犯罪,甚至於密接時間及同一空間中侵害數名被害人財產法益,罪責重複性甚高,再參酌定應執行刑所應考量的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附表「所竊物品(沒收物)」欄所示之物,應予沒收。除附表編號19中之其中一盒公仔已扣案,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而無須追徵價額外,其餘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扣案被告犯罪所用之萬用鑰匙2把,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姚玎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所竊物品(沒收物) 備註 1 112年7月12日13時49分18秒 彰化縣○○鄉○○村○○路00號 王清鎮(告訴) 公仔1盒(價值約4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9864號 2 112年7月12日13時49分39秒 顏瑋竣 (告訴) 公仔1盒(價值約400元) 3 112年11月9日8時52分許 彰化縣○○市○○街00號 (瘋狂娃娃機店) 洪正一 (告訴) 金證公仔10盒(價值共約2,500元)。
113年度偵字第1458號 4 112年11月14日12時14分32秒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十夾地選物販賣機店) 陳建宜 (告訴) 海賊王金證公仔1盒(價值共約800元)。
113年度偵字第2066號 5 112年11月14日12時14分38秒許 張毓仁 (告訴) 海賊王金證公仔3盒(價值共約2,400元)。
6 112年11月14日12時14分50秒許 林元琪 (告訴) 海賊王金證公仔4盒及一番賞公仔1盒(價值共約4,400元)。
7 112年12月5日6時34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大娘娃娃屋) 黃鉦揚 (告訴) 接續竊取公仔3盒及電動遙控車7台(價值共約6,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2638號 112年12月5日7時22分許 112年12月5日7時25分許 8 112年9月13日8時46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 謝協倫 (告訴) 竊取公仔7盒(價值共約3,15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4號 9 112年9月13日9時7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 陳盈宏 (告訴) 竊取公仔5盒(價值共約1,750元)。
同上 10 112年9月13日11時8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莊鎮源 (告訴) ONE PIECE金證公仔4盒(價值共約2,0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0號 11 112年9月13日11時10分許起至同日11時15分許止 彰化縣○○鄉○○村○○街000號(夾鬼夾怪選物販賣機) 鄭逢佳 (告訴) 竊取海賊王金證公仔14盒(價值共約1萬1,2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2號 12 112年9月18日5時9分許 彰化縣○○鄉○○村○○街0號(揪好夾娃娃機) 陳瑞榮 (告訴) 竊取正版公仔13盒(價值共約3,900元)。
13 112年9月18日6時許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戀上你的爪娃娃機) 邱雅琦 (告訴) 竊取正版公仔2盒(價值共約600元)。
14 112年9月18日6時9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莊鎮源 (告訴) ONE PIECE金證公仔2盒、摩比亞行動電源1個、藍芽喇叭1個及摩比亞藍芽耳機2個(價值共約3,0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0號 15 112年9月18日8時35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 柳宥吉 (告訴) 竊取公仔4盒(價值共約6,72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1號 16 112年9月28日9時26分許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陳正斌 (告訴) 竊取公仔38盒(價值共約2萬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3號 17 112年9月28日13時41分許 不詳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泰好夾娃娃機店) 黃毓軒 竊取金證公仔3盒、雜貨2盒(價值共約1,0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7號 18 112年11月9日6時36分許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張正虎 (告訴) 竊取藍牙手錶1個及行車紀錄器1個(價值共約1,0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8號 19 112年11月9日6時51分許起至同日6時53分許止 彰化縣○○鎮○○路00號 林俊谷 (告訴) 竊取海賊王公仔12盒(價值共約6,000元),其中一盒經扣案(扣案部分無追徵價額之問題)。
113年度偵緝字第125號 20 112年11月15日9時20分許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吳名益 (告訴) 竊取造型悠遊卡2盒(價值共約1,600元)。
113年度偵緝字第126號
附件一、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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