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保,4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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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祥嘉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祥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鐘祥嘉前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19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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