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241,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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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漢川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漢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漢川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罪質相同,且均係於110年6月至7月間,在同一詐欺集團內,擔任負責駕車搭載車手拿取金融帳戶存摺或提款卡等犯罪情節及手段,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暨考量被害人人數及所受損害、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各罪所受宣告刑,並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勾選無意見等一切情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受刑人劉漢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1日 (3次) 110年6月11月 110年7月3日 110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5303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530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25號、110年少連偵字第158、111年度偵字第81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37 號 111年度訴字第437 號 110年度訴字第810號 111年度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訴字第611號 判 決 日 期 112/03/20 112/03/20 112/04/24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37 號 111年度訴字第437 號 110年度訴字第810號 111年度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訴字第6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4/21 112/04/21 112/05/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8號(臺中地檢112 年度執助字第133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40號) 編號3、4號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4 日(2次) 110年7月3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25號、110年少連偵字第158、111年度偵字第816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10號 111年度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訴字第611號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判 決 日 期 112/04/24 112/08/14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10號 111年度訴字第271號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112年度訴字第519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24 112/09/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64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2732號) 編號3、4號之罪,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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