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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銘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4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梁銘生(下稱被告)已坦承犯行,本案已經判決,因家裡經濟全靠被告工作賺錢,家中尚有年邁母親,並無逃亡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4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被告,本院已無從審酌被告之聲請,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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