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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翰(下稱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先後。
是若檢察官所聲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亦包括「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
否則,在當事人明示僅就刑之一部上訴時,倘第一審判決之量刑業經第二審法院撤銷改判確定後,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即生仍由第一審法院審查上訴審判決之怪異現象,而與定刑之本質及審級制度之本旨有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及附表編號4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3案件判決後宣判,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係由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9時10分宣示判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則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宣示判決,有相關審理筆錄、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按。
經核附表編號4判決內容,係就該案之科刑事實予以審理,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為「最後審理科刑事實並諭知實體判決之法院」無誤,參諸前揭說明,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而非本院,則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本院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定之管轄法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受刑人楊宗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 112年5月8日 112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182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046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0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182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046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50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6月9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4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3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4月29日至111年5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6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2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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