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601,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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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1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謝福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聲他字第657號),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福隆(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經檢察官執行指揮需接續執行合計共25年1月之刑期,有責罰不相當之情形,應得重定應執行刑,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重定應執行刑,為檢察官拒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

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

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於101年2月23日裁定確定(下稱A裁定);

附表二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於102年5月7日裁定確定(下稱B裁定);

附表三所示之罪於102年4月2日判決確定,則未與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堪予認定。

㈡受刑人所犯數罪有如附表一、二、三確定判決欄所示有二裁判以上,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應以各裁判中首先判刑確定者為基準,即附表一編號1之99年12月29日,亦即99年12月29日前所犯之罪可合併定應執行刑,而99年12之29日後所犯之數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可再以其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日期再予另合併定應執行刑。

從而附表一之數罪均為99年12月29日前所犯,由A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附表二之數罪均為100年9月14日前所犯,由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

附表三所示之罪則為100年10月18日所犯,為100年9月14日後所犯之罪,自無法與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固主張其所犯數罪,經A裁定、B裁定分別合併定執行刑後,與附表三所示之罪接續執行,合計25年1月之刑期已超過受刑人所犯之不法內涵,有責罰不相當之情事,應再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

惟附表一所示各罪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及附表三所示之罪本即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已如前述,而A裁定與B裁定確定後均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事,就A裁定、B裁定定刑之結果與附表三所示之罪接續執行雖達25年1月,然亦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30年之上限,並無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認應重就附表一、二、三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於法無據,檢察官依法院A裁定、B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及附表三所示之確定判決,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尚非執行之指揮有所違法或執行方法有所不當。

是受刑人執前開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A裁定(即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編號 1 2 3 4 罪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97年9月至10月間某日 99年11月13日 99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10235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10235號 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215號 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2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541號 100年度訴字第935號 100年度訴字第19號 100年度訴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99年6月23日 99年6月23日 100年9月28日 100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1541號 98年度訴字第1541號 100年度訴字第19號 100年度訴字第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99年12月29日 99年12月29日 100年4月7日 100年4月7日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3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68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彰化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326號) 編號 5 (此欄空白)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99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7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04號 判決日期 100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0年4月22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241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附表二:B裁定(即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編號 1 2 3 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2月26日 100年2月26日 100年2月19日 100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92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92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108、2109、649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935號 100年度訴字第935號 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0年度訴字第907號 判決日期 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9月28日 101年5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935號 100年度訴字第935號 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0年度訴字第9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0年9月14日 100年9月14日 100年10月18日 101年11月8日 備註 經原判決定有期徒刑10月(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40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169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7號 編號1、3經彰化地院101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彰化地檢101執更字第350號) 編號1至14經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715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5年7月 犯罪日期 100年2月1日 100年2月2日 100年2月6日 100年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年1月3日 102年1月3日 102年1月3日 102年1月3日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78號) 編號1至14經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715號) 編號 9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7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5年7月 犯罪日期 100年2月2日 100年2月2日 100年2月2日 100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年1月3日 102年1月3日 102年1月3日 102年1月3日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78號) 編號1至14經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715號) 編號 13 14 (此欄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7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罪日期 100年2月4日 100年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424、566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2日 101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年1月3日 102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78號) 編號1至14經中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715號) 附表三
編號 1 (此欄空白) 罪名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0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7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02年3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2年度簡字第20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年4月2日 備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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