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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請人沈沛宜
被告施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定有規定。是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乃限於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辯護人、檢察官。
二、本件聲請人與被告係朋友關係,經其以書狀載明,亦無從證明有得為輔佐人關係並陳明擔任被告之輔佐人,是聲請人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認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
法官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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