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聲,734,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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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品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或併科罰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有陳述意見調查表存卷為據;

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之案件否認犯行,其餘均坦承犯行;

附表各編號之案件主要均侵害財產法益,惟依犯罪手法、情節之些許差別而擴及社會法益;

以及附表各編號案件所侵害之整體財產數額等事項,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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