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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宗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並無逃亡之虞,且家中有媽媽要照顧,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梁宗勝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
又本案雖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42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惟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且被告仍可能提起上訴,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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