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訴,332,2024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籃立為



            黃瑾暄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56、3831、4047、4349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軍偵字第4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哲瑋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籃立為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瑾暄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 張哲瑋、蘇宥嘉(所涉本案犯行另外審結)、籃立為、黃瑾暄於民國112年11月7日前某日,加入由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等四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3號審結,非本案審理範圍),均任提款車手,由上游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指揮,相互搭配,負責持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每人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報酬。

㈡ 張哲瑋、蘇宥嘉、籃立為、黃瑾暄、本案詐欺集團機房等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附表一之孫秉豐等28人,施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使其等陷於錯誤,或在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出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由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諸人頭帳戶,或提供個人資料及驗證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開通行動APP功能,而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行操作行動APP轉匯帳戶內款項至附表一所示由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葉姝妤受詐經過)。

㈢ 張哲瑋、蘇宥嘉、黃瑾暄、籃立為再聽從上游指揮,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收發訊息,按附表二所示行為分擔方式,於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至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由本案詐欺集團掌控之諸人頭帳戶內之金額,從中抽取其等每日報酬後,將剩餘款項及附表二所示之諸人頭帳戶提款卡,丟包在上游指定地點,讓上游派人前往取拾,詐欺贓款遂不知去向,從而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 張哲瑋、黃瑾暄、籃立為(下合稱時稱被告三人)於偵查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監視器錄影擷圖(112年11月7日部分,見和美警卷第59-69頁;

112年11月17、18日部分,見彰化警卷第71-82頁,偵4349號卷第85-108頁;

112年11月29日部分,見北斗警卷第21-42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4349號卷第109頁)、車牌號碼000-0000、BPY-5631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查詢清單報表(軍偵42號卷第193頁)。

㈢附表一、二所示之諸人頭帳戶之帳號基本資料和交易明細、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跨行交易明細(本院332號卷一第151-159、165-167、173-187、193-210、215-216、223-25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本院332號卷二第155頁,說明自動櫃員機位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本院332號卷二第157頁,說明自動櫃員機位置)。

㈣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之說明:被告三人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歷修正,故本件應先決定適用何時版本之洗錢防制法。

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且依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律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3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件於比較適用洗錢防制法時,不能純為湊出最有利被告的結果,而任意割裂各版本之條文,拼裝適用,以避免破壞新、舊法各自之整體規範意旨。

經查:1.被告三人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2.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條次變更,並按客觀情節區分法定刑度;

同次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2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除條次變更外,自白減刑再增加繳回犯罪所得之要件,趨於嚴格。

3.考量本件具體個案之適用情形,亦即被告三人就每次犯行(每一位被害人算一行為)洗錢數額未達1億元、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但未繳回所得財物等前提:⑴若適用上述版本1.之洗錢防制法,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至6年11月以下(減刑1次),而且如果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

⑵若適用上述版本2.之洗錢防制法,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至5年以下,而且如果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

4.以刑法第33條、第35條規定作為衡量罪刑輕重之基準(即首先以主刑有期徒刑之處斷上限作為比較基準),綜合比較處斷刑範圍後,版本2.之洗錢防制法,因處斷刑上限明顯低於其他版本,而且易刑選擇空間較多,對於行為人最有利,應適用之。

為行文簡便,下稱以現行洗錢防制法。

㈡故核被告三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被告三人和共犯蘇宥嘉、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上游、機房等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三人對各被害人所犯洗錢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均有部分合致,犯罪目的單一,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三人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可依被害人人數區分為數行為,共計28罪,應分別論處。

㈢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於103年6月4日公布,並於同年11月20日施行。

依該施行法第2條規定,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故兒童權利公約有規定者,應屬刑事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涉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相關事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

再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明定,適用兒童權利公約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即包含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在內。

而該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已揭示「為了避免實行歧視和/或未經審訊作出判決,少年犯檔案不應在處理其後涉及同一罪犯的案件的成人訴訟中得到使用(見《北京規則》,規則第21條第1項和第2項),該檔案也不得用來加重此種今後的宣判。」

(With a view to avoidingstigmatization and/or prejudgements, records of child offenders should not be used in adult proceedingsin subsequent cases involving the same offender (seethe Beijing Rules, rules 21.1 and 21.2), or to enhance such future sentencing.)之旨;

從而,同一少年成年後之訴訟程序,包括依刑法第47條規定判斷是否為累犯時,依上揭意旨,自不得以其少年時期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等觸法紀錄或檔案,作為不利之量刑基礎或刑之加重條件。

是被告於少年時期所犯之上述少年刑事前科紀錄,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視為未曾受刑之宣告、第2項紀錄塗銷,暨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後段關於成人訴訟中不應使用該紀錄及用以加重其刑之規定,既不得被使用於其成年後之訴訟程序,從避免污名化或預斷之觀點,少年之觸法紀錄不應被使用於同一少年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被使用於加重成年後訴訟之量刑,自不生累犯問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追加起訴意旨所載本案某被告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乙節(本判決不揭載該被告之姓名和少年刑事案件之判決字號及刑之執行紀錄,均詳追加起訴案卷),有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固然無訛,且其所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諸罪,距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3年,然依上述說明,仍不應作為同一被告於成年案件累犯加重其刑之依據,而無論以累犯餘地,公訴意旨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 張哲瑋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養父母已過世,入監前和養祖母同住,幫忙務農種植百香果,月收入平均約3萬元;

被告籃立為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入所前和祖父母同住,從事殯葬業,收入不固定;

被告黃瑾暄高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和祖父母同住幫忙自家務農種植蔬菜,月收入不固定等情,業據被告三人於審理證述甚明,並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可佐,顯見被告三人都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而且年紀甚輕,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應非難事。

2.被告三人卻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犯罪集團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提領詐欺款項交予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使詐欺集團坐領不法利益,助長歪風,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金融秩序,而且其等所為同時構成兩項罪名,罪質不輕,已無量處最低刑度之餘地。

3.被告三人均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犯行不諱,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惟無力賠償各被害人之損失,犯後態度普通。

4.被告三人在本案以前,除參與同詐欺集團而衍生散見各地偵審科刑案件外,並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據,但應該是被告三人犯案時年齡尚輕之故,無法據此評斷素行是否良好。

5.暨斟酌被告三人所參與者為末端之提領、層轉詐欺贓款之行為,非集團之核心成員,皆無另依想像競合中輕罪之規定酌予併科罰金之必要,惟被告三人接近核心的程度仍有分層區別,及各次犯行中告訴人受害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㈤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三人所犯本案,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尚未確定,且其等另觸犯詐欺等案件,為免重覆,爰不於本案就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㈥被告三人擔任提款車手,層層轉交詐欺贓款,每人每日可獲得2,500元之報酬乙情,業如前述。

其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出動提款:112年11月7日、17日、18日、29日,合計4日,故每人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25004=10000),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各人之罪刑項下,各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因被告三人並非依提領金額比例計酬,和被害人損害金額沒有直接關係,且刑法沒收規定自修正後,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自不宜再因循舊例,堅持在每罪後緊接宣告。

㈦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甚明。

被告三人本案犯行後修正生效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惟所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其意義在於排除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他人取得犯罪所得、同法第38條第3項他人取得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等情形,惟仍不排除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查被告三人自各人頭帳戶內提領各被害人之受詐款項後,隨即層層轉交上游,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支配權限,倘依上述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就被告三人所經手提領、層轉之詐欺金流,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其等經手之詐欺金流。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5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人頭
帳戶
匯款金額
證據名稱
主文
孫秉豐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2
9日14時許透過社群
網站臉書(Faceboo
k)聯繫孫秉豐後,
以通訊軟體LINE匿稱
112年11月29日
15時42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0
00000)
4萬9,986元
1.告訴人孫秉豐於
警詢之指訴(北
斗警卷第57-59
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同卷第63-71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陳雲萱」、「7-EL
EVEN專屬客服」及佯
裝國泰銀行客服人
員,向孫秉豐詐稱:
欲購買之臉書社團內
防寒衣商品,因故無
法下單,須依指示操
作匯款認證才可在賣
貨便交易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
款。
頁)。
3.交易明細擷圖、
告訴人之國泰世
華銀行存摺封面
影本(同卷第73-
75頁)。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29日
15時46分許
4萬9,986元
葉姝妤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2
9日某時透過社群網
站臉書聯繫葉姝妤
後,以LINE匿稱「方
郁涵(其樺&筠平)」
及佯裝玉山銀行客服
人員,向葉姝妤詐
稱:欲購買之嬰兒餐
椅及背巾,因故無法
下單,須依指示操作
簽署保證才可在賣貨
便交易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而提供身分證
和郵局存摺封面照片
等資料,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隨即使用上開
資料申辦行動郵局AP
P帳號,並操作該APP
自葉姝妤郵局帳戶為
右列匯款。
112年11月29日
15時49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0
00000)
4萬9,123元
1.告訴人葉姝妤於
警詢之指訴(北
斗警卷第91-98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王琬琄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2
8日17時56分許透過M
essenger聯繫王琬琄
後,佯裝買家、賣貨
便客服及台北富邦銀
行專員,向王琬琄詐
稱:欲購買其刊登之
商品,惟無法下單,
須依指示操作匯款認
證金流服務才可在賣
貨便交易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
款。
112年11月29日
13時11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0
00000)
4萬9,985元
1.告訴人王琬琄於
警詢之指訴(北
斗警卷第112-114
頁)。
2.匯款紀錄、通話
紀錄、對話紀錄
擷圖(同卷第126
-127 、128-131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29日
13時17分許
4萬9,985元
張宇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2
6日某時透過通訊軟
體Messenger聯繫張
宇安後,先後以帳號
名稱「謝凱煬」、及
佯裝統一超商客服人
員及中信銀行專員等
人,向張宇安誆稱:
112年11月29日
11時12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0
000)
9萬9,989元
1.告訴人張宇安於
警詢之指訴(北
斗警卷第139-141
頁)。
2.社群網站臉書頁
面及Messenger對
話紀錄擷圖(同


146-148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續上頁)
欲向其購買行動電
話,然因賣貨便賣場
未升級,訂單遭凍
結,須依指示操作升
級簽訂保障解除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3.通話紀錄擷圖、
交易明細及匯款
明細照片(同卷
第149-150 、152
頁)。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29日
13時20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0
00000)
2萬9,985元
王菁霜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2
7日18時7分許透過社
群網站臉書聯繫王菁
霜後,再以LINE匿稱
「Ka Taii」、佯裝
蝦皮客服人員及銀行
專員「姜家豪」等
人,向王菁霜誆稱:
欲向其購買臉書社團
內一番賞賣場之模
型,然因蝦皮賣場銀
行帳戶有問題,無法
結帳,須依指示轉帳
確認銀行帳號是否可
用云云,致其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29日
12時12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0
000)
3萬元
1.告訴人王菁霜於
警詢之指訴(北
斗警卷第177-179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江怡萱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2
9日12時6分許透過旋
轉拍賣平台聯繫江怡
萱後,先後佯裝買
家、中國信託銀行客
服,向江怡萱誆稱:
欲向其購買賣場服
飾,然因其旋轉拍賣
收款銀行異常,無法
結帳,須依指示驗證
才能解除凍結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
列匯款。
112年11月29日
12時28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0
000)
3萬0,123元
1.告訴人江怡萱於
警詢之指訴(北
斗警卷第205-206
頁)。
2.匯款紀錄及對話
紀錄擷圖(同卷
第209-213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史穎臻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在社群網站In
stagram(俗稱IG)
上刊登塔羅牌廣告,
史穎臻於112年11月2
7日9時許瀏覽後在該
則廣告按讚,該詐欺
集團成員即以匿稱
「mrtyzee1919」及L
INE匿稱「楊主任」
等人向史穎臻誆稱中
獎,須依指示操作網
銀方可取得獎品之獎
金云云,致其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29日
12時51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0
000)
2萬9,985元
1.告訴人史穎臻於
警詢之指訴(北
斗警卷第233-235
頁)。
2.對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
(同卷第243-251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何明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112年11月17日
12時8分許
合作金庫
帳戶(000
3萬4,987元
1.告訴人何明珊於
警詢之指訴(彰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續上頁)
7日12時8分前某時,
透過臉書與何明珊聯
繫後,再以LINE匿稱
「李曉玟」、「在線
客服」、「國泰世華
銀行」及「客服專
員」等人向何明珊詐
稱:欲向其購買模特
兒假腳,然無法下
單,須依指示操作簽
署三大保證,才可繼
續在蝦皮交易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
列匯款。
-00000000
00000)
化警卷第27-29
頁)。
2.對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
(同卷第123-125
頁)。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張佑如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6日16時許透過臉書
與張佑如聯繫,先後
以LINE 匿稱「李曉
玟」、「在線客服」
及「線上客服專員」
等人向張佑如詐稱:
欲購買其刊登之商
品,然無法下單,須
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
設定,才可繼續在賣
貨便交易云云,致其
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
款。
112年11月17日
12時29分許
合作金庫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
1萬0,234元
1.告訴人張佑如於
警詢之指訴(彰
化警卷第31-33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江鼎平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不
詳成員於112年11月1
6日1時20分許透過Me
ssenger與張佑如聯
繫,再以LINE 匿稱
「林雨欣」、「在線
客服」及「線上客服
專員」等人向張佑如
詐稱:欲向其購買商
品,然無法下單,須
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
設定,才可繼續交易
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7日
12時58分許
華南銀行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3萬3,986元
1.告訴人江鼎平於
警詢之指訴(彰
化警卷第35-36
頁)。
2.對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
(同卷第153-159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林素戎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6日12時許透過臉書
與林素戎聯繫後,再
以LINE 匿稱「李燕
彤」、蝦皮客服及銀
行專員等人向林素戎
詐稱:欲向其購買二
手汽車兒童座椅,然
下標後銀行帳戶遭凍
結,須依指示操作轉
帳簽訂保證條款,才
可繼續在蝦皮交易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7日
13時9分許
華南銀行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5萬元
1.告訴人林素戎於
警詢之指訴(彰
化警卷第37-39
頁)。
2.交易明細、對話
紀錄及通話明細
擷圖(同卷第207
-219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續上頁)
吳佩砡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4日某時起透過LINE
向吳佩砡詐稱:可用
優惠利率辦理企業貸
款,惟其銀行資訊填
寫錯誤,資金遭凍
結,須依指示匯款解
除云云,致其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7日
13時22分許
華南銀行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1萬元
1.告訴人吳佩砡於
警詢之指訴(彰
化警卷第41-44
頁)。
2.交易明細及對話
紀錄擷圖(同卷
第231-235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李蜜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
112年11月17日某時
透過臉書與李蜜寧聯
繫後,先後以LINE匿
稱「張麗麗」、蝦皮
客服及永豐銀行客服
等人向李蜜寧詐稱:
欲向其購買湯瑪士小
火車盒裝版,然無法
下單,須依指示操作
開通金流保障服務,
才可繼續在蝦皮交易
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8日
12時36分許
連線銀行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4萬9,988元
1.告訴人李蜜寧於
警詢之指訴(彰
化警卷第45-47
頁)。
2.對話紀錄、交易
明細及通話紀錄
擷圖(同卷第261
-265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18日
12時59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4萬1,000元
周正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8日10時許透過臉書
與周正翰聯繫後,再
以LINE 匿稱「方
寧」、賣貨便客服及
中華郵政客服等人向
周正翰詐稱:欲向其
購買電腦主機,然賣
場無法交易,須依指
示操作轉帳,才可繼
續在賣貨便交易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8日
12時36分許
連線銀行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1萬8,012元
1.告訴人周正翰於
警詢之指訴(彰
化警卷第49-52
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對
話紀錄擷圖(同


279-287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曹㺿朧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8日某時致電曹㺿朧
詐稱:無法向其購買
賣場內之商品,須依
指示進行第三方保證
認證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8日
12時50分許
連線銀行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2萬9,985元
1.告訴人曹㺿朧於
警詢之指訴(彰
化警卷第53-54
頁)。
2.交易明細及對話
紀錄擷圖、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
(同卷第311-317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18日
12時54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2萬9,985元
邱家誼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
112年11月7日14時7
分許佯裝買家、賣貨
112年11月7日1
4時50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4萬9,983元
1.告訴人邱家誼於
警詢之指訴(和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續上頁)
便業者及國泰世華線
上專員等人,向邱家
誼詐稱:欲向其購買
商品,然因其賣場未
簽署三大保證,須依
指示操作匯款才可繼
續在賣貨便交易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000000000
000)
美警卷第19-21
頁)。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廖奕堰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6
日13時17分許透過臉
書與廖奕堰聯繫後,
再以匿稱「周宜
菡」、LINE匿稱「嚴
雅妤」、佯裝「7-EL
EVEN賣貨便」及中華
郵政線上客服,向廖
奕堰詐稱:欲向其購
買嬰兒床,惟無法下
單,須依指示操作簽
署三大保證才可繼續
在賣貨便交易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為右
列匯款。
112年11月7日1
4時58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0
000)
2萬9,989元
1.告訴人廖奕堰於
警詢之指訴(和
美警卷第23-28
頁)。
2.中華郵政帳戶存
摺及提款卡影
本、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對話
紀錄擷圖(同卷
第95-107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李家豪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7
日16時20分許佯裝健
身工廠員工、台新銀
行專員,致電李家豪
詐稱:因系統設定會
籍錯誤,將重複扣
款,需依指示操作始
能取消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而為右列匯
款。
112年11月7日1
7時49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1萬8,039元
1.告訴人李家豪於
警詢之指訴(和
美警卷第29-31
頁)。
2.交易明細及通話
紀錄擷圖(同卷
第111-115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7日1
8時22分許
4萬9,987元
陳詠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7
日16時44分許,佯裝
健身工廠員工及國泰
世華銀行人員致電陳
詠華詐稱:因其會員
會籍重複扣款,需依
指示確認個人資訊、
配合操作取消扣款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7日1
7時57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3萬元
1.告訴人陳詠華於
警詢之指訴(和
美警卷第37-38
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同卷第119
-120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7日1
8時4分許
4萬5,046元
賴郁伶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7
日18時許佯裝健身工
廠員工致電賴郁伶詐
稱:因誤植一筆消費
資料,需依照指示銷
112年11月7日1
8時21分許
國泰世華
帳戶(000
-00000000
0000)
1萬1,241元
1.告訴人賴郁伶於
警詢之指訴(和
美警卷第39-40
頁。
2.通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擷圖(同卷
第127-128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續上頁)
帳云云,致其陷於錯
誤而為右列匯款。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廖心平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7
日14時6分許在購物
網站平台Carousell
聯繫廖心平後,先後
佯以LINE 匿稱「慧
慧」、「CarousellT
W線上客服」及「客
服專員-楊文鴻」等
人向廖心平誆稱:欲
購買其賣場內之服
飾,惟因其帳號被凍
結無法下單,須依指
示操作網路銀行,解
除凍結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而為右列匯
款。
112年11月7日1
5時0分許
合作金庫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
4萬9,985元
1.告訴人廖心平於
警詢之指訴(和
美警卷第41-43
頁)。
2.對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擷圖(同卷
第137-144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7日1
5時1分許
4萬9,989元
李悅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7
日12時許在臉書交易
平台「Marketplac
e」聯繫李悅安,先
後以匿稱「Wu Vince
nt」、LINE匿稱「Ma
rketplace專員」及
「簽屬部門經理」等
人向李悅安誆稱:欲
購買其賣場內之商
品,惟賣場未簽訂網
路交易安全協議,須
依指示操作驗證身分
云云,致其陷於錯誤
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7日1
5時9分許
合作金庫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
5萬元
1.告訴人李悅安於
警詢之指訴(和
美警卷第45-49
頁)。
2.對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
(同卷第149-153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蔡世悅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7日23時許以Messeng
er與蔡世悅聯繫後,
再以LINE匿稱「營業
部-姜家豪」及蝦皮
客服等人向蔡世悅詐
稱:欲向其購買腳踏
車,然無法下單,須
依指示操作驗證帳
戶,才可繼續在蝦皮
交易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8日
12時53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4萬9,987元
1.告訴人蔡世悅於
警詢之指訴(偵4
349 號卷第51-52
頁)。
2.告訴人之中華郵
政帳戶存摺影本
(同卷第124、 1
27頁)。
3.對話紀錄、交易
明細及通話紀錄
擷圖(同卷第128
-134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柯佳吟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7 日17 時許在「歡
歌」APP與柯佳吟聯
繫,以匿稱「林怡
112年11月18日
13時10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2萬元
1.告訴人柯佳吟於
警詢之指訴(偵4
349 號卷第59-63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續上頁)
亭」及豐華唱片老師
等人向柯佳吟詐稱:
因其唱功不錯,可跟
公司老師接洽,惟須
先依指示匯款開通帳
戶及完成任務訂單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2.對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擷圖、告訴
人之中華郵政帳
戶存摺照片(同


199-205
頁)。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戴莉雯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8日15時16分許冒稱
銀行專員致電戴莉雯
詐稱:因其於網路訂
購商品時,商家誤設
成批發,為避免帳戶
被持續扣款,需依指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
除設定云云,致其陷
於錯誤而為右列匯
款,並進而寄出金融
卡。
112年11月18日
16時53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4萬9,986元
1.告訴人戴莉雯於
警詢之指訴(偵4
349 號卷第65-66
頁)。
2.貨態追蹤頁面擷
圖、7-11 繳款證
明、通話紀錄、
對話紀錄、存摺
封面照片(同卷
第223-233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112年11月18日
16時56分許
3萬7,201元
岩田櫻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8日10時40分許透過
臉書與岩田櫻子聯繫
後,再以LINE 匿稱
「李曉玟」、中華郵
政「線上客服專員」
及「在線客服」等人
向岩田櫻子詐稱:欲
向其購買商品,然因
未簽署三大保障,須
依指示操作匯款認
證,才可繼續在蝦皮
交易云云,致其陷於
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8日
17時37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9,984元
1.告訴人岩田櫻子
於警詢之指訴
(偵4349號卷第6
7-69頁)。
2. 交易明細擷圖
(同卷第243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捌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田育嘉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8日16時35分許,佯
為飯店業者及國泰銀
行詐騙預防部門等
人,致電田育嘉詐
稱:因其訂房網站AG
ODA帳戶遭盜刷,須
以匯款方式關閉帳戶
認證,之後會退款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8日
17時52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2萬6,988元
1.告訴人田育嘉於
警詢之指訴(偵4
349 號卷第71-72
頁)。
2.通話紀錄及交易
明細翻拍照片
(同卷第251-252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玖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
王宏義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機
房成員於112年11月1
8日17時許,冒稱中
國信託專員致電王宏
義詐稱:因訂單輸入
錯誤重複扣款,須配
合匯款以便解除云
云,致其陷於錯誤而
為右列匯款。
112年11月18日
18時10分許
中華郵政
帳戶(000
-00000000
000000)
4,986元
1.告訴人王宏義於
警詢之指訴(偵4
349 號卷第73-74
頁)。
2. 交易明細擷圖
(同卷第264
頁)。
張哲瑋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壹月。
籃立為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柒月。
黃瑾暄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
(續上頁)
 
附表二:
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參月。
編號
行為分擔方式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人頭帳戶
備註
蘇宥嘉領款後
交予 張哲瑋,
張哲瑋按上手
指示丟包臺中
某公園男廁,
再由黃瑾暄撿
包後交予籃立

溪州郵局(彰化
縣○○鄉○○路0
段000號)
112年11月29日
13時19分許
6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
0000000)
王琬琄
匯入款

112年11月29日
13時21分許
5萬9,000元
112年11月29日
13時22分許
3萬元
張宇安
匯入款

蘇宥嘉領款後
交予 張哲瑋,
張哲瑋按上手
指示丟包臺中
某公園男廁,
再由黃瑾暄撿
包後交予籃立

溪州郵局(彰化
縣○○鄉○○路0
段000號)
112年11月29日
15時48分許
6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
0000000)
孫秉豐
匯入款

112年11月29日
15時49分許
3萬9,000元
112年11月29日
15時51分許
5萬元
葉姝妤
匯入款

蘇宥嘉領款後
交予 張哲瑋,
張哲瑋按上手
指示丟包臺中
某公園男廁,
再由黃瑾暄撿
包後交予籃立

全家便利商店溪
州金瓦厝店(彰
化縣○○鄉○○
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29日
11時24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000-0000000
00000)
張宇安
匯入款

112年11月29日
12時17分許
3萬元
王菁霜
匯入款

112年11月29日
12時32分許
3萬元
江怡萱
匯入款

統一便利商店花
博門市(彰化縣
○○鄉○○路0段
0000號)
112年11月29日
12時53分許
2萬元
史穎臻
匯入款

112年11月29日
12時53分許
1萬元
蘇宥嘉領款,
張哲瑋及黃瑾
暄把風,款項
後續交予黃瑾
暄,再由黃瑾
暄轉交籃立為
家樂福彰化店
(彰化縣○○市
○○路0 段000
號)
112年11月17日
12時12分許
2萬0,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
0000000)
何明珊
匯入款

112年11月17日
12時13分許
1萬4,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2時33分許
1萬1,000元
張佑如
匯入款

蘇宥嘉領款,
張哲瑋及黃瑾
家樂福彰化店
(彰化縣○○市
112年11月17日
13時2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000-000000
江鼎平
匯入款
(續上頁)
暄把風,款項
後續交予黃瑾
暄,再由黃瑾
暄轉交籃立為
○○路0 段000
號)
000000)

112年11月17日
13時3分許
1萬8,000元
112年11月17日
13時12分許
2萬元
林素戎
匯入款

112年11月17日
13時13分21秒
2萬元
112年11月17日
13時13分49秒
1萬元
112年11月17日
13時30分許
1萬元
吳佩砡
匯入款

蘇宥嘉領款,
張哲瑋及黃瑾
暄把風,款項
後續交予黃瑾
暄,再由黃瑾
暄轉交籃立為
統一便利商店附
育門市(彰化縣
○○市○○路0段
000號)
112年11月18日
12時47分許
2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000-000000
000000)
李蜜寧
及周正
翰匯入
款項
112年11月18日
12時48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8日
12時49分許7秒
2萬元
112年11月18日
12時49分48秒
8,000元
112年11月18日
12時57分許
2萬元
曹㺿朧
匯入款

112年11月18日
12時58分許
1萬元
蘇宥嘉提領、
張哲瑋把風,
提領完畢後按
上手指示丟包
在公園,再由
黃瑾暄撿包後
交予籃立為
台中銀行和美分
行(彰化縣○○
鎮○○路0段000
號)
112年11月7日
14時58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000-0000000
00000)
邱家誼
及廖奕
堰匯入
款項
112年11月7日
14時59分9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4時59分47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5時0分許
1萬9,000元
蘇宥嘉提領、
張哲瑋把風,
提領完畢後按
上手指示丟包
在公園,再由
黃瑾暄撿包後
交予籃立為
全家便利商店頂
美門市(彰化縣
○○鎮○○路0段
0號)
112年11月7日
17時58分許
2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000-000000
000000)


豪、不
詳被害
人、陳
詠華匯
入款項
112年11月7日
17時59分6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7時59分47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8時0分許
1萬8,000元
統一便利商店柑
竹門市(彰化縣
112年11月7日
18時10分許
2萬元
陳詠華
匯入款

112年11月7日
2萬元
(續上頁)
○○鎮○○路0段
○000號)
18時11分許
112年1月7日18
時12分許
5,000元
蘇宥嘉提領、
張哲瑋把風,
提領完畢後按
上手指示丟包
在公園,再由
黃瑾暄撿包後
交予籃立為
統一便利商店柑
竹門市(彰化縣
○○鎮○○路0段
○000號)
112年11月7日
18時24分許
1萬1,000元


伶、李
家豪匯
入款項
112年11月7日
18時26分3秒
2萬元


伶、李
家豪匯
入款項
112年11月7日
18時26分44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8時27分許
1萬元
統一便利商店糖
友門市(彰化縣
○○鎮○○路0段
○000號)
112年11月7日
18時48分許
1萬6,000元
不詳被
害人匯
入款項
蘇宥嘉提領、
張哲瑋把風,
提領完畢後按
上手指示丟包
在公園,再由
黃瑾暄撿包後
交予籃立為
OK便利商店道周
門市(彰化縣○
○鎮道○路000
號)
112年11月7日
15時7分40秒
2萬元
合作金庫帳戶
(000-000000
0000000)
廖心平
匯入款

112年11月7日
15時8分32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5時9分23秒
2萬元


平、李
悅安匯
入款項
112年11月7日
15時10分18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5時11分10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5時12分0秒
2萬元


平、李
悅安匯
入款項
112年11月7日
15時12分49秒
2萬元
112年11月7日
15時13分46秒
1萬元
蘇宥嘉提領、
張哲瑋把風、
黃瑾暄監控,
提領完畢後按
上手指示丟包
予籃立為
中庄仔郵局(彰
化縣○○市○○
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18日
13時17分許
6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
00000000)


悅、曹
㺿朧、
柯佳吟
及李蜜
寧匯入
款項
112年11月18日
13時18分許
6萬元
112年11月18日
13時19分許
2萬1,000元
張哲瑋提領、
蘇宥嘉把風、
黃瑾暄監控,
大竹郵局(彰化
縣○○市○○路0
段000號)
112年11月18日
17時11分許
6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
00000000)
戴莉雯
匯入款

(續上頁)
 
提領完畢後按
上手指示丟包
予籃立為

112年11月18日
17時12分許
2萬7,000元
蘇宥嘉提領、
張哲瑋把風、
黃瑾暄監控,
提領完畢後按
上手指示丟包
予籃立為
中庄仔郵局(彰
化縣○○市○○
路0段000號)

112年11月18日
17時52分許
1萬元
岩田櫻
子匯入
款項
112年11月18日
17時55分許
2萬7,000元
田育嘉
匯入款

OK便利商店國聖
門市(彰化縣○
○市○○路0段00
0號)
112年11月18日
18時11分許
5,000元
王宏義
匯入款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