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劉耀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0鄰○○00號
被 告 楊舜傑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路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易字第12號(即113年度附民字第43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余仕明
書記官 魏嘉信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劉耀升
被 告 楊舜傑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意給付原告新台幣50萬元,給付方式:被告應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新台幣1萬元予原告至清償完畢止,如其中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直接匯入原告所有之「元大銀行佳里分行、戶名:劉耀
升、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拋棄,但並不拋棄對本案其他加害人請求之意思表示,並不追究被告相關刑事責任(即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2號)。
如聲請人符合緩刑之宣告或認罪協商之要件,原告同意,並原諒被告,惟請法院斟酌將上開金額全部之給付,列為緩刑之參考。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閱覽認無訛後簽名。
原 告 劉耀升
被 告 楊舜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魏嘉信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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