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附民,485,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白虹

被 告 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3號被告黃世豪等加重詐欺等案件,就被告黃世豪部分,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7日宣判,有本院審理筆錄、宣判筆錄及判決在卷可憑(見該案院卷二第447、467頁;

院卷三第31、35至55頁)。

茲因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