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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BJ000-A112139即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4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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