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易,412,2024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廷


黃以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冠廷、黃以舜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