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堉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堉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700號被 告 詹堉鑫 男 OO歲(民國OO年O月OO日生)
住彰化縣○○鄉○○○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堉鑫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前科(均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於民國113年7月9日19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彰化縣埔心鄉友人住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2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返家。
嗣於同日22時25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路000號時,因車尾燈未亮,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2時3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6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詹堉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警方行車紀錄器擷圖畫面、現場蒐證照片、證號查詢機車駕
駛人及車號查詢車籍。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鄭 安 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