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906,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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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氏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阮氏月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月。

緩刑二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另補充: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彰化縣區1130504號)。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前往現場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並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可見被告於車禍積極面對肇事責任之釐清,已有悔悟之心,經裁量後,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⒈被告駕駛自小客車,違規闖越紅燈導致本案車禍之發生,此一違規情節非常嚴重,被害人因而失去生命,且造成家屬難以抹滅、無法承受之痛楚,所造成之損害甚鉅,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的上限。

⒉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

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⒋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其並非中低收入戶。

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述:我是國中畢業的教育程度,有2個小孩,1個跟前夫生活,1個跟我生活,目前經營雜貨店等語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

三、關於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緩刑之前提條件,本院考量被告因為一時的疏忽,才犯下本案,被告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履行賠償,經過本案偵查與審理的教訓,被告應該會知道警惕,更會注意行車安全,再犯可能性不高,因而認為本案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調偵字第777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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