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11,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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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 份
被 告 陳柏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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