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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文馨
被 告 陳佳儒
陳苰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1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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