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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張家馨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張家銘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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