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41,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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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張龍義
被 告 劉聰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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