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簡附民,42,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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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洪柯錦紗

訴訟代理人 洪志賢
被 告 陳麗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4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機車維修費用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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