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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號
原告蔡耀龍
被告田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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