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陳秀青
被 告 林全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