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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戚文明
戚瑋玲
戚庭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仲庭律師
被 告 劉國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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