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蔡坤佑
被 告 謝坤廷
寶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上列被告謝坤廷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