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3,交附民,43,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王海
被 告 林柔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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