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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洲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零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國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063公克),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800287號鑑驗書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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