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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源
上列被告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宏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65號簽結,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90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嗣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5月6日釋放出所,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本案係於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65號予以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上開偵查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該院112年12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016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佐,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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