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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信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提起公訴」,有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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